政策

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桂环函〔2020〕28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2-28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0-02-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鲁环发〔2020〕1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02
发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山东省 实施日期:2020-0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19-11-29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环发〔2020〕12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03
发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湖北省 实施日期:2020-03-0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环办〔2020〕9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4
发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区域:重庆市 实施日期: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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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是否可以规模化养殖问题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0〕288号)文中提到“一、服务前移,科学引导。……。但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的养殖场如……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可以建设。”的规定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时应如何执行相关规定?即是按照桂环函〔2020〕288号规定批准项目建设还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规定不予批准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1-12

关于养殖场总量指标的问题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解读《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8、养殖场、养殖户是申领排污许可证还是进行排污登记? 答:规模以上养殖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养殖户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只需进行排污登记。 以及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以上,有如下问题: 1、设置用于取暖的生物质热水锅炉,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总量指标: 2、实际用于粪污还田的标准应该怎么确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31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后,危险废物标识如何设置的问题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生态环境执法

相关负责同志您好,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2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目前生态环境部制订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通知》废止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危险废物标识应依据哪个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烦请相关同志进行解惑。 顺祝工作顺利!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28

关于小水电环评文件的受理情况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关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做生态专题报告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最新生态环境部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 已经废止,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是否还需要单独做生态专题报告报省厅审查后才能报环评文件,还是只是作为环评一部分可以直接报环评,谢谢!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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