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1-12
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0〕288号)文中提到“一、服务前移,科学引导。……。但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的养殖场如……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可以建设。”的规定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时应如何执行相关规定?即是按照桂环函〔2020〕288号规定批准项目建设还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规定不予批准建设?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 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规模化养殖场的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在实际认定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对于采取无害化还田的规模化养殖场,只有确实能证明在养殖过程中百分之百做到“零排放”,才能允许保留。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四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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