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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