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28
相关负责同志您好,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2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目前生态环境部制订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通知》废止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危险废物标识应依据哪个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烦请相关同志进行解惑。 顺祝工作顺利!
请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6-09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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