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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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冀环办发〔2012〕241号
发布日期 2012-10-25
实施日期 2012-10-25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解决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标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废物标识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2012年10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月8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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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_冀环办发[2012]241号.pdf 【0.6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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