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医疗废物在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环发[2003]188 号)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本标准第 1 章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 2 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 3 章增加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 ——包装袋的物理机械性能技术要求中增加了跌落试验和漏水试验的指标; ——补充增加了包装袋、周转箱物理机械性能检测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 年 02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卫生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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