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场总量指标的问题咨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31

环境 湖南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解读《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8、养殖场、养殖户是申领排污许可证还是进行排污登记? 答:规模以上养殖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养殖户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只需进行排污登记。 以及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以上,有如下问题: 1、设置用于取暖的生物质热水锅炉,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总量指标: 2、实际用于粪污还田的标准应该怎么确定?

回复

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研究回复如下:1.锅炉涉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五十一、通用工序,109.锅炉,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按照锅炉合计出力判断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排污许可无需许可总量。锅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判断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相关污染物总量指标。2.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 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同时,养殖场户应依法配置粪污贮存设施,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来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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