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农办牧〔2020〕2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6-04 |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0-06-04 |
文件编号:桂环函〔2020〕28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2-28 |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0-02-28 |
文件编号:建办城〔2022〕17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2-04-18 |
发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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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6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中:“鼓励资源化利用,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6月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文件解读“中:“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极大地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目前我们的项目在做后评价的时候编制单位一定要让我们“usab+两级ao+覆膜厌氧塘”的系统执行农灌水标准,我们系统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处理后的沼液进行底肥施用进行还田。而且本系统相对于传统厌氧发酵系统处理效率高,还田过程对周边影响小,但是编制单位认为只要进的土地的水就是灌溉用水,说我们要执行农灌水标准,特因此请求答疑解惑。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10-20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值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现有一养殖场项目,产生的粪污水拟采用“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处理后沼液用于农田消纳。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表1:规定了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最大承载力和适宜承载力。现请问对于配套的农田消纳面积的计算,只需要满足不超过最大承载力就可以了,还是必须要求满足不超过适宜承载力。 谢谢,望回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03
2016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但上述指南和通知,与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的要求相矛盾。该要求并未根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整治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应如何界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31
关于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项目是否可以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咨询 参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 号)第“5.2圈舍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宜采用干清粪、水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文件内容,水泡粪是属于畜禽养殖户宜采取的工艺。现咨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是否可以采取水泡粪工艺? 本项目拟采取的工艺简述: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拟采用“水泡粪+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储液池+消毒”处理后沼液(尾水)用于消纳区施肥,沼液具有农作物所需的大量营养物质,可以作为土壤改良剂,基于沼液对植物生长的正面效应,处理后的养殖废水用于农业,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水肥资源。 水泡粪工艺简述:本项目拟采用的水泡粪工艺是在猪舍的排粪沟中加入一定深度的水(5~10cm),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通过漏缝地板流入粪沟中;粪便在粪沟内浸泡稀释成粪液,存储一定时间后(一般2周左右),打开排污塞子,将沟中粪水排出;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进入集粪池。其优点是基本运行和维护费用较低,粪便的可溶性有机物经长时间浸泡后,便于继续处理,可降低后期处理费用,提高劳动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8-06
一养殖场项目存档约1万头,厂址距离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约300米,采取黑膜沼气池处理养殖废水用于周边甘蔗地果园等施肥还田,已经取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报告,且当地禁养区划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才是禁养区, 但是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1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请问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能否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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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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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云助手 | 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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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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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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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 研究进一步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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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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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创新监测监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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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 | 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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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可渗透反应格栅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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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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