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03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值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现有一养殖场项目,产生的粪污水拟采用“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处理后沼液用于农田消纳。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表1:规定了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最大承载力和适宜承载力。现请问对于配套的农田消纳面积的计算,只需要满足不超过最大承载力就可以了,还是必须要求满足不超过适宜承载力。 谢谢,望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 《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中畜禽养殖的最大承载力和适宜承载力仅供参考,配套的农田消纳面积的计算请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中的计算方式为准。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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