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荣、沈跃、张泽、毛建华、许前欣、师荣光。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便还田术语和定义、要求、限量、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堆肥以及以畜禽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种肥料在农田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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