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我厅已转发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要求遵照执行。小水电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地方环保部门,建议您咨询所在市、县环保局了解相关情况。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551-62376679。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
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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