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

文件编号:粤府函〔2020〕8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8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 实施日期:2020-05-1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深府〔2021〕46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6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广东省深圳市 实施日期:2021-08-2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9〕27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7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广东省肇庆市 实施日期:2019-08-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湛江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9〕275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7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广东省湛江市 实施日期:2019-08-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9〕27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7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广东省阳江市 实施日期: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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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属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项目位于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片区、广汕公路萝岗岭头水声水库侧(不属于已经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水声水库属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属于“四十四、房地产业-97、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名录》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第四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本项目选址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想咨询是否属于《名录》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含义,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3-31

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法规的咨询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根据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162号),现咨询如下:在此文件批复后,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与水保护无关新建项目)未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开工建设,且位于上述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与水保护无关的新建项目)是否可以建设?建设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建成后是否需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3-01

地下水评价等级咨询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我单位拟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在超采范围以外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用于解决城市超采问题和群众饮水问题,目前该项目还未开工建设,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该项目还未建成,还未提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保护区划定尚未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项目评价范围内无已划定和取得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且不涉及除集中式饮用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综上本项目在进行地下水环境评价时敏感程度分级是否应按较敏感类进行判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08-01

引水管线穿越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是否编制穿越方案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您好,我单位目前进行一条跨河流引水工程,引水线路总长 76.48km,引水管线穿越一处地表水库乡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9.2km(二级保护区内工程有地埋输水管线、过水隧洞、调蓄水池1处),该水源地供水3个乡镇,约16000人,请问是否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需编制《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请予以解答,谢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01

政策咨询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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