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5-08-01
我单位拟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在超采范围以外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用于解决城市超采问题和群众饮水问题,目前该项目还未开工建设,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该项目还未建成,还未提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保护区划定尚未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项目评价范围内无已划定和取得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且不涉及除集中式饮用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综上本项目在进行地下水环境评价时敏感程度分级是否应按较敏感类进行判定。
2023年12月,我厅联合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将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包括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并对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分别提出了管理要求。建议结合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判定该项目所在位置,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应管理要求。此外,建议你单位对该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进行调查,判定该区域地下水是否符合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标准。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11-28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08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05-22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5-11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