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管线穿越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是否编制穿越方案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01

环境 甘肃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您好,我单位目前进行一条跨河流引水工程,引水线路总长 76.48km,引水管线穿越一处地表水库乡镇水源地二级保护区9.2km(二级保护区内工程有地埋输水管线、过水隧洞、调蓄水池1处),该水源地供水3个乡镇,约16000人,请问是否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需编制《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请予以解答,谢谢

回复

网友你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我省境内跨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和调水工程等涉及民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因自然因素和工程条件限制,无法绕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或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穿越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和《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征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呈报请示,并由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此外,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甘环函〔2019〕312号),对工程已开始建设、仅为变更或补充有关手续、不涉及民生、不属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不是跨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各地不再单独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审批,有关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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