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06
某县城一条乡道拟改扩建,公路现状中途穿越县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设计改扩建后公路等级三级(部分四级),路线全程均位于该县域内,沿现有公路旧路进行改建。 请问是否需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编制《穿越水源地保护区工作方案》? 恳请予以回复指导,谢谢!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通知所指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我省境内跨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和调水工程等涉及民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工程设计,在建设项目选线方案中予以落实。确因自然因素和工程条件限制,无法绕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穿越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和《方案》,征得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呈报申请。此外,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水体发〔2023〕3 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申请穿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为处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我省境内跨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和调水工程等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工程已开始建设、仅为变更或补充有关手续、不存在避绕线路、不涉及民生、不属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线性工程、以及不是跨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审批,有关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水体发[2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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