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3-03-01
根据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162号),现咨询如下:在此文件批复后,如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与水保护无关新建项目)未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开工建设,且位于上述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与水保护无关的新建项目)是否可以建设?建设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建成后是否需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7项“房地产开发”要求,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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