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05
《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要求“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 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有关标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 -2020)。 石油化工类的扩建项目(造纸助剂:羧基丁苯胶乳、苯丙胶乳)主要原料为高纯度的苯乙烯、1,3丁二烯等,不属于以上国家标准包括的行业,扩建是否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替代方案论证是否必要?
您好。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国家有相关标准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尚无国家相关标准的,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我省“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涉VOCs排放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应尽量压减其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量,并选择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做好VOCs收集和处置工作。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
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香港法例第311章)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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