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3372—2016《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与GB/T33372—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6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胶粘剂分类(见第4章); ———按不同应用领域,修改、增加了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量(见第5章,2016年版的第4章); ———按不同类型胶粘剂,修改、增加了不同类型胶粘剂VOC 的检测方法(见第6章及附录,2016年版的第5章及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33372—2016。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定条件下的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含量的限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 ———用作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 ———用于任何研究与开发、质量保证或分析实验室中试验或评估的胶粘剂; ———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 ———材料粘接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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