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省实验室危废管理指南》部分内容存在疑问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03

环境 湖南省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鼓励产废单位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原则,本人提出部分对于判断边界有疑问的固体废物,希望上级单位能够明确,以便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1.片碱包装袋 依照以往案例,本省岳阳市湘阴县在公示的2019年危险废物汇总表中,将片碱包装袋纳入其中,代码为900-041-4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更新后,900-041-49类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为毒性、感染性。 尽管《名录》第五条第四项未对所列的包括毒性、感染性在内的共5项危险特性判据进行说明,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已明确固体氢氧化钠(片碱)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未见次要危险性(即未见毒性、感染性); 《名录》中关于非特定行业的HW35废碱和HW49其他废物,未提及将片碱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 疑问:是否自2021年1月1日起,工业生产活动中的片碱包装袋不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2.废活性炭 900-039-49中“烟气、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提及了烟气,则关于“烟气”是否包含臭气怀有疑问。在《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7-199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文件中关于烟气的描述一般指SO2、NOx、颗粒物。 疑问: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臭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主要污染物为是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是否归类为900-039-49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纯水机离子交换树脂 其他地区如上海市已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通知》,在衔接方案里已明确“饮用水、工业纯水和锅炉软化水制备等可以排除存在危险特性的工艺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疑问:本省范围内,实验室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纯水机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是否还需按照HW13废离子交换树脂作为危废处置? (其他疑问转到回复栏)

回复

接以上问题: 4.实验室废液 根据《名录》900-047-49和《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三节第(二)项关于废液的描述,废液包括“含氰、氟、重金属”的无机废液,还包含废酸液、废碱液。根据《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2012》分析方法,若样品本身不含氰、氟、重金属,则总氮测定废液也不包含上述物质,仅具有酸性腐蚀。 疑问:样品本身不含氰、氟、重金属的且按照HJ636分析测定的总氮测定废液是否属于上述描述的废酸液并按危废处置?若通过中和处理调节废液pH至6-9,使其失去酸性腐蚀,那么该废液是否仍属于危险废物? 5.试剂包装物 《名录》900-047-49中提到,“…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指南》第三节第(四)项提到“沾染性废物包括废试剂空瓶、其他废危化品包装物…”,则对于所有废试剂空瓶是否一律按危废处置?废危化品包装物的包装物是否又包括了废试剂空瓶?《指南》关于此部分内容是否与《名录》的说明有冲突? 疑问:不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化学试剂的包装物,是否可以在保留原标签的情况下,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6.废化学试剂 《指南》第三节第(一)、(三)项提到废化学试剂属于危险废物,废化学试剂举例中含有碳酸氢钠、乙酸钠等化学试剂。 疑问:《指南》是否将要求实验室将所有废化学试剂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如果是,则废物代码如何填写? 回复: 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片碱包装袋、废活性炭、纯水机离子交换树脂、实验室废液、试剂包装物、废化学试剂、实验室废液等种类繁多,特性不一,需要按程序进行《名录》适用和危险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性。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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