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氮的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
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
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
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氢氧化钠和过硫酸钾的含氮量要求及含氮量测定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
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氮的测定。
当样品量为10ml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05mg/L,测定范围为0.20~7.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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