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满足测定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有害成分(SO2 、 NOx等)含量的烟气采样器(以下简称采样器)的研制、生产及认定而制定。其技术要求参照了GB/T 16 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述及采样器的部分条款,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国外部分厂家生产采样器的技术指标及企业标准。 凡研制、生产、在用的仪器需满足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江、宗蕙娟。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应干测定固定源排气中烟气有害成分SO2、 NOX等含量的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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