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要求,加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旧版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名录)的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科学审慎、平稳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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