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 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的修 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第一次修订,原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烟气湿度测试与质控要求; ——简化了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 ——细化了 CEMS 的安装要求; ——补充完善了调试检测和技术验收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细化了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2007)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X)排放、 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 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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