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无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19-11-29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能源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9-11-29 |
文件编号:DB54/T0268-2022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2-10-06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2-11-06 |
文件编号:DB54/T0367-2024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4-04-21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4-05-21 |
文件编号:DB54/T0208-2020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0-07-21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0-08-19 |
文件编号:DB54/T0369-2024 | 分类:标准导则 | 发布日期:2024-04-21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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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3-07-31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3-07-31 |
文件编号: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7-29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0-09-01 |
文件编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4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4-03-29 |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4-06-01 |
文件编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4-11-28 |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5-01-01 |
文件编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1-04 |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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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9
根据固废法中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想了解一下在哪里备案,网站还是需要去窗口,需要是准备什么资料,有没有相关流程,麻烦告知一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12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14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03
之前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回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在再次咨询: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再利用,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相关手续,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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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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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行者 | 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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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30个省市自治区危废处置费等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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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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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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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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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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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消息速递 | 2022-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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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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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202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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