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西藏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文件编号:无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19-11-29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能源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19-11-29

建筑工程隔震与减震技术规程

文件编号:DB54/T0268-2022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22-10-06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2-11-06

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及风险管控技术指南

文件编号:DB54/T0367-2024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24-04-21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4-05-21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文件编号:DB54/T0208-2020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20-07-21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0-08-19

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DB54/T0369-2024 分类:标准导则 发布日期:2024-04-21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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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

文件编号: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31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3-07-31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文件编号: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9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0-09-01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文件编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29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西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4-06-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文件编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5-0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文件编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4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实施日期: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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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政策咨询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9

一般固废跨省利用备案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根据固废法中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想了解一下在哪里备案,网站还是需要去窗口,需要是准备什么资料,有没有相关流程,麻烦告知一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14

固体废料跨省合法处理需要申请吗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03

一般工业固废跨省利用是否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之前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回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在再次咨询: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再利用,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相关手续,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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