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14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网民您好!跨省转出固废利用的,向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备案,由产生单位负责申请。备案流程及内容请电话联系0551-62376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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