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03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您好,2020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利用(临时)备案工作程序》(苏环办〔2020〕291号),规定我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单位网上备案程序。固体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单位(产废单位)应当在实际转移前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并上传“江苏省固体废物跨省利用转移备案表、固体废物利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等书面材料(须盖章)的电子扫描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形式审查后备案。 苏环办〔2020〕291号文附有标准文书《江苏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移出利用备案表》,请遵照执行。因移出申请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您可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务服务窗口取得联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3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08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3-29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3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9-20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