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9
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4月16日已通过电话沟通,当事人对回复表示同意。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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