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国办发〔2014〕3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08-06 |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4-08-06 |
| 文件编号:闽政〔2015〕56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5-12-03 |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福建省 | 实施日期:2015-12-03 |
| 文件编号:闽政办〔2023〕15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3-05-19 |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适用区域:福建省 | 实施日期:2023-05-19 |
|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4〕17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12-31 |
|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适用区域:重庆市 | 实施日期:2014-12-31 |
| 文件编号:闽政文〔2022〕175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2-04-07 |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福建省 | 实施日期:2022-04-07 |
查看全部政策内容
莆田市荔城区印染厂18年淘汰燃煤锅炉改成煤制气,21年做了自主验收,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可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权,但是由于拆迁,土地被政府征收,工厂马上要关停拆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30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环评从业人员,想咨询一下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几个问题,万望拨冗: 1.不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是否无需排污权交易?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这里的意思是不是排污许可证规范中明确的非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污量只许可排放浓度的,是不需要排污权交易的吗? 2.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是取代关系吗? 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从逻辑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平衡总量,如果把总量都挂牌交易了,那么那些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的无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按省厅的排污权交易细则,无需购买排污权,那这些总量去哪里平衡呢? 祝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4-20
周先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经查《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等文件,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无偿使用具体事宜尚有部分疑惑,特咨询问题如下:(1)有偿使用排污权:企业按照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购买全部排污权,后续经环保监管部门统一核定排污权后,富余的排污权,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交易出售?(2)无偿使用排污权: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明确排污总量,但未购买排污权为无偿使用,后续经环保监管部门统一核定排污权后,排污权最终核定排污总量是否需要购买排污权,还是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有无具体时间期限要求,如限期购买排污权、限期无偿使用等;富余部分总量是否无偿收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7-25
以环办厅[2018]1号文件为标志的我国排污权交易试进入了一个新的拐点:即由过去的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转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下的政府无偿出让排污权交易试点。因此建议由环保部、环科、规划院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力量,有重点的抓好两个省级排污权交易试点:由部里组织抓试点理由:可以解决以往试点从领导体制上缺乏依法行政的连续性与规划性、从政策设计上缺乏宏观上总体思路和科学论证、从试点实践上缺乏政策的适用性和标准统一性等存在问题。抓好两个省级试点理由:一个是抓已经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省。重点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已收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处理等老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个是抓未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省,重点创新深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建立“以排污许可条例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以行业技术规范为标准、以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系为保障、以固定污染源排污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排污权一级市场无偿分配、重点发展二级市场交易为导向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通过这两个省试点实践,检验我们政策正确与否,便于我们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取得成果、复制推广。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2-26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我们知道环评的审批阶段和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至少间隔了一个建设期。 那么在环评审批阶段,这些“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的总量仍然和其他排污单位一样的方法平衡总量吗?还是直接排污权交易? 如直接排污权交易,是否和苏政办发〔2017〕115号文冲突(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据我所知省内不少地方在环评审批阶段即要求企业付款完成排污权交易) 如不是,那么环评阶段总量平衡+排污许可证阶段排污权交易,一个项目需要两次总量吗? 或者说,环评阶段是否可以以“企业承诺进行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先不申请总量,待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再进行排污权交易呢? 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还望领导拨冗解惑。祝领导工作顺利!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27
查看全部热点问答内容
|
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
|||
| 环保365 | 2022-03-27 |
29
|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
|||
| 场地调查与修复 | 2022-04-16 |
11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
|||
| 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 2022-08-18 |
10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
|||
| 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 2022-08-19 |
9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海南生态环境 | 2022-08-23 |
6
|
||
查看全部资讯内容
paid use and trading of emission rights
| 文件编号:DB62/T4150-2020 | 标准名称: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程 | 发布日期:2020-05-15 |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甘肃省 | 实施日期:无 |
| 中文释义: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 ||
查看全部术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