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4-20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环评从业人员,想咨询一下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几个问题,万望拨冗: 1.不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是否无需排污权交易?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这里的意思是不是排污许可证规范中明确的非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污量只许可排放浓度的,是不需要排污权交易的吗? 2.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是取代关系吗? 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从逻辑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平衡总量,如果把总量都挂牌交易了,那么那些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的无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按省厅的排污权交易细则,无需购买排污权,那这些总量去哪里平衡呢? 祝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您好,现针对您提出的两个问题回复如下: 总量平衡和排污权交易两者非取代关系,而是共同服务于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总量平衡是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减量替代,排污权交易是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进行转让。开展排污权交易可以更好地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1、总量平衡是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手段。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明确,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我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平衡,县(市、区)不能平衡的,可申请在设区市范围内平衡。 2、排污权交易是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化手段。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交易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开展排污权交易。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令第44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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