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苏政办发〔2017〕115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6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江苏省 实施日期:2017-08-16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苏价规〔2016〕16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8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 适用区域:江苏省 实施日期:2016-12-08

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发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局 适用区域:山东省东营市 实施日期:2021-11-25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06
发布部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河北省 实施日期:2022-11-06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浙政办发〔2023〕1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1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适用区域:浙江省 实施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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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咨询几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其它 排污许可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环评从业人员,想咨询一下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几个问题,万望拨冗: 1.不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是否无需排污权交易?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这里的意思是不是排污许可证规范中明确的非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污量只许可排放浓度的,是不需要排污权交易的吗? 2.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是取代关系吗? 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从逻辑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平衡总量,如果把总量都挂牌交易了,那么那些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的无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按省厅的排污权交易细则,无需购买排污权,那这些总量去哪里平衡呢? 祝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4-20

排污权交易是在环评审批阶段落实吗?
其它 排污许可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我们知道环评的审批阶段和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至少间隔了一个建设期。 那么在环评审批阶段,这些“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的总量仍然和其他排污单位一样的方法平衡总量吗?还是直接排污权交易? 如直接排污权交易,是否和苏政办发〔2017〕115号文冲突(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据我所知省内不少地方在环评审批阶段即要求企业付款完成排污权交易) 如不是,那么环评阶段总量平衡+排污许可证阶段排污权交易,一个项目需要两次总量吗? 或者说,环评阶段是否可以以“企业承诺进行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先不申请总量,待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再进行排污权交易呢? 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还望领导拨冗解惑。祝领导工作顺利!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27

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相关问题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排污许可

领导好!我县2017年审批了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含焚烧和填埋)企业,当时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排污权,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近日,另一家危险废物处置(焚烧)企业技改扩能,新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增了排污总量,该企业认为环办(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项目审批及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不需要以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我们认为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该文并没有将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利用排除在外,《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处置仅包括焚烧和填埋,不包括利用。环保部门在执行政策一般是按照从严、从新的。请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合法经营是否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污总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14

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议的回复
其它 排污许可

以环办厅[2018]1号文件为标志的我国排污权交易试进入了一个新的拐点:即由过去的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转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下的政府无偿出让排污权交易试点。因此建议由环保部、环科、规划院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力量,有重点的抓好两个省级排污权交易试点:由部里组织抓试点理由:可以解决以往试点从领导体制上缺乏依法行政的连续性与规划性、从政策设计上缺乏宏观上总体思路和科学论证、从试点实践上缺乏政策的适用性和标准统一性等存在问题。抓好两个省级试点理由:一个是抓已经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省。重点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已收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处理等老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个是抓未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省,重点创新深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建立“以排污许可条例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以行业技术规范为标准、以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系为保障、以固定污染源排污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排污权一级市场无偿分配、重点发展二级市场交易为导向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通过这两个省试点实践,检验我们政策正确与否,便于我们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取得成果、复制推广。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2-26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第三方需不需要入库
其它 综合业务

2016年省厅发布的《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中废止了 《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7﹞39号)》、《关于公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苏环控﹝2007﹞92号)》;2022年省厅又发布了《关于公布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我想问一下,现在具体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第三方还需要入省厅的咨询服务机构库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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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paid use and trading of emission rights

文件编号:DB62/T4150-2020 标准名称: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程 发布日期:2020-05-15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适用区域:甘肃省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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