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7-25
周先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经查《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等文件,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无偿使用具体事宜尚有部分疑惑,特咨询问题如下:(1)有偿使用排污权:企业按照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购买全部排污权,后续经环保监管部门统一核定排污权后,富余的排污权,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交易出售?(2)无偿使用排污权: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明确排污总量,但未购买排污权为无偿使用,后续经环保监管部门统一核定排污权后,排污权最终核定排污总量是否需要购买排污权,还是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有无具体时间期限要求,如限期购买排污权、限期无偿使用等;富余部分总量是否无偿收回。
我单位收到你局转办的编号WZ993211202********21号湖北政务服务网的诉求,经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收到《交办单》后,我厅迅速组织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于7月25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与诉求人周先生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2、诉求人周先生就排污权有偿使用问题进行咨询:一是企业购买的排污权,经核定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是否可以进行交易出售?二是企业无偿使用的排污权,经核定后是否需要购买排污权,还是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有无具体时间期限要求,富余部分是否无偿收回。我厅就以上诉求与诉求人周波进行电话沟通,答复“目前,我省仅开展排污权交易,暂未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单位交易取得的排污权,经核定后富余部分可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无偿使用的排污权,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新规定出台前,暂可继续无偿使用,经核定认定后的富余部分由生态环境部门无偿收回。”诉求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3.我省企业排污权交易及储备工作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4〕3号)执行,排污单位须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经核定的富余排污权可以在排污权市场上交易;无偿使用的由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或通过储备机构无偿收回。 办 理 人:陈志斌 联系电话:027-87163882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5日
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4]3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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