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政策咨询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30

环境 福建省 大气环境 排污许可

问题

莆田市荔城区印染厂18年淘汰燃煤锅炉改成煤制气,21年做了自主验收,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可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权,但是由于拆迁,土地被政府征收,工厂马上要关停拆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回复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你司淘汰燃煤锅炉改成煤制气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拟申请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可交易排污权核定申请登记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凭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及现有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较原环评批复时的变化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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