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

文件编号:鄂环办[2015]278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2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适用区域:湖北省 实施日期:2015-10-12

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琼府办[2017]17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09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海南省 实施日期:2018-12-31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湘政办发[2022]2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11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适用区域:湖南省 实施日期:2022-05-11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冀环规范[2022]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13
发布部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区域:河北省 实施日期:2022-05-13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鄂环办[2014]27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04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适用区域:湖北省 实施日期: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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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政策咨询
大气环境 排污许可

莆田市荔城区印染厂18年淘汰燃煤锅炉改成煤制气,21年做了自主验收,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可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权,但是由于拆迁,土地被政府征收,工厂马上要关停拆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核定可交易排污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30

关于排污权费用问题的咨询
其它 排污许可

阳先生来电咨询,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我们已经购买排污权的单位,5年后重新核定,将会产生那些费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03-13

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相关问题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排污许可

领导好!我县2017年审批了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含焚烧和填埋)企业,当时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排污权,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近日,另一家危险废物处置(焚烧)企业技改扩能,新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增了排污总量,该企业认为环办(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项目审批及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不需要以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我们认为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该文并没有将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利用排除在外,《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处置仅包括焚烧和填埋,不包括利用。环保部门在执行政策一般是按照从严、从新的。请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合法经营是否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污总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14

排污权交易是在环评审批阶段落实吗?
其它 排污许可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我们知道环评的审批阶段和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至少间隔了一个建设期。 那么在环评审批阶段,这些“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的总量仍然和其他排污单位一样的方法平衡总量吗?还是直接排污权交易? 如直接排污权交易,是否和苏政办发〔2017〕115号文冲突(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据我所知省内不少地方在环评审批阶段即要求企业付款完成排污权交易) 如不是,那么环评阶段总量平衡+排污许可证阶段排污权交易,一个项目需要两次总量吗? 或者说,环评阶段是否可以以“企业承诺进行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先不申请总量,待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再进行排污权交易呢? 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还望领导拨冗解惑。祝领导工作顺利!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27

咨询几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其它 排污许可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环评从业人员,想咨询一下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几个问题,万望拨冗: 1.不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是否无需排污权交易?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这里的意思是不是排污许可证规范中明确的非主要排放口、不许可排污量只许可排放浓度的,是不需要排污权交易的吗? 2.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是取代关系吗? 排污权交易和总量平衡制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从逻辑上讲,两者都是为了平衡总量,如果把总量都挂牌交易了,那么那些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的无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按省厅的排污权交易细则,无需购买排污权,那这些总量去哪里平衡呢? 祝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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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主要污染物

文件编号:DB4105/T142-2020 标准名称: 沼渣沼液小麦玉米农田施用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20-10-10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适用区域:河南省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沼肥中含有常见的重金属、病原菌、寄生虫卵等有害物质。

公路、水路主要污染物

the main pollutants in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文件编号:JT/T1176.1-2017 标准名称: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统计 第1部分: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7-11-16
标准分类:技术规范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来自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和生活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主要水污染物

文件编号:DB35/424-2001 标准名称: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发布日期:2001-06-27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适用区域:福建省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指标

indicatorsforpollutantsgenerationandblow-off

文件编号:GB/T37648-2019 标准名称: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木家具制造业 发布日期:2019-06-04
标准分类:行业相关标准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各类污染物所产生的量(末端处理前)与排放的量(末端处理后)。污染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产生与排放的量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指标

pollutants generation and blow-off indicators

文件编号:DB11/T1138-2014 标准名称: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家具制造业 发布日期:2014-12-17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适用区域:北京市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各类污染物所产生的量(末端处理前)与排放的量(末端处理后)。污染包括 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产生与排放的量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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