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粤环发[2021]4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6-08 |
发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广东省 | 实施日期:2021-07-08 |
文件编号:吉环大气字[2024]5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4-04-22 |
发布部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吉林省 | 实施日期:2024-04-22 |
文件编号:鲁环函[2020]19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0-06-11 |
发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山东省 | 实施日期:2020-06-11 |
文件编号:无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7-27 |
发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广东省 | 实施日期: |
文件编号:鲁环字[2021]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1-15 |
发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适用区域:山东省 | 实施日期: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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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咨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1.2提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厅已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因此,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的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所对应的特别排放限值,即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二、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关于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A.2.2条款规定“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经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咨询确认,现阶段暂无可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订相应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技术方法,可等待国家标准方法正式发布后对照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于202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就相同咨询问题,请问安徽省对本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有明确的通告计划?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24
你好,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 4号文要求,7月8号就要开始实施,请问1h平均浓度与任意一次浓度是否都需要执行,还是只执行1h平均浓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08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在排污许可证业务中,是否需要要求企业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若需要监测,监测频次应如何确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9-24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意味着现有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无需执行附录A中的排放限值(即10mg/m³、30mg/m³)。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6-23
您好,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第一条 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加油站也应需要增加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测,但是在2021年4月1日实施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并无要求增加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测。 故因此加油站还需要增加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测吗?应以哪份标准为准?另加油站边界是否可视为厂区内?谢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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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2项『水质』污染物(硫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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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云助手 | 202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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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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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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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和TSP排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时是否需要对其补充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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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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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罚!工业涂料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江苏两家企业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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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圈 |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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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文件编号:DB32/3151-2016 | 标准名称: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发布日期:2017-01-10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江苏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按照HJ/T 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文件编号:DB32/3151-2016 | 标准名称: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发布日期:2017-01-10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江苏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标准状态下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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