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9-24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在排污许可证业务中,是否需要要求企业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若需要监测,监测频次应如何确定?
您好。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通告施行之日起(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请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需求,加强管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采样监测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附录A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第A2.2 条规定” .......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发布稿)(HJ60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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