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604-2011)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原标准(GB/T15263-1994)起草单位为甘肃省环境监测中 心站,第一次修订于 2011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扩展了测定指标,增加了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相应修改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修改了总烃的定义,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 ——增加气袋作为采样容器,规定了样品采集、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删除了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604-2011)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常州市武进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也适用于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 1.0ml 时,本标准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 0.06mg/m3(以甲烷计), 测定下限均为 0.24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 0.07mg/m3(以碳计) ,测定 下限为 0.28mg/m3(以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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