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24
2020.06.3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咨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1.2提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厅已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因此,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的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所对应的特别排放限值,即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二、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关于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A.2.2条款规定“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经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咨询确认,现阶段暂无可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订相应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技术方法,可等待国家标准方法正式发布后对照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于202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就相同咨询问题,请问安徽省对本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有明确的通告计划?
您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规定的限值。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针对“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待国家层面制定印发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方法后对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已统一公告。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775355、6237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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