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实施时间的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6-23

环境 广东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意味着现有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无需执行附录A中的排放限值(即10mg/m³、30mg/m³)。

回复

您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将附录A列为资料性附录,现有企业在2021年10月8日前可参考执行。按照《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要求,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应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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