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县城需要按要求编制“县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县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时候,地方县城生态环境局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县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分析及应急措施和应急物质调查的内容。咨询了应急预案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反馈:县城的应急预案是一个县城的整体预案,按照《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写县城的环境应急预案就可以了,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分析及应急措施不是地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内容,不需要编写进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急物质储备可以另外做专题调查。 请问:(1)县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需要增加调查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分析及应急措施的内容? 望回复为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8-04
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9-28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抚办发〔2019〕7号)精神之规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基层县区均已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县级生态环境局局兼任执法局局长形成了局队合一的工作格局,基层行政人员也必须经常参与并深入环境污染现场执法,履行了环境污染保护职责,能否享受赣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请予以答复为盼。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9
我县文旅部门计划实施4个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旅游开发,因以上项目均不包含缆车、索道建设,我局最终判断以上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登记表。但是经现场查看,以上项目的选址选线可能涉及集中式乡镇水源地(1000人以上)二级保护区、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现在环评审批及项目环境管理中有以下问题不明,特向省厅咨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以上法律条款,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如能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之规定。 二、以上项目如涉及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时,建设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是否加入生态影响专题论述章节。 三、以上项目如涉及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否需要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如需编制,报谁审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02
尊敬的环保部: 关于射线装置豁免的有3个疑问想向部里进行咨询,请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1、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的第五十四条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出具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报环境保护部,环保部会定期进行公布。疑问是,有些射线装置是在2008或者2009年得到了省厅的豁免,那个时候没有要求省厅报环保部进行公布,那2008或2009年被豁免的射线装置的省厅豁免证明文件现今是否依然有效? 2、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有要求需要给操作射线装置的员工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等规定,那如果射线装置已经被豁免,相关的人员的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是否还需要进行?(按照2006年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三类射线装置已经是低危险射线装置,发生事故也不会对人产生放射损伤。) 3、2009年工业园区内某公司向省厅进行了该公司使用的一台射线装置的豁免申请,并获得了豁免文件,但是豁免文件只是省厅颁发给该公司的,现在工业园区内其他公司也购买了一模一样的同一型号的射线装置,是否可以使用该公司的这份豁免文件向当地环保局申请豁免管理?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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