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津贴发放问题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9

环境 江西省 综合业务

问题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抚办发〔2019〕7号)精神之规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基层县区均已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县级生态环境局局兼任执法局局长形成了局队合一的工作格局,基层行政人员也必须经常参与并深入环境污染现场执法,履行了环境污染保护职责,能否享受赣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请予以答复为盼。

回复

感谢您的咨询。根据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监测津贴的执行范围是“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非事业单位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故参与执法的行政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现行政策下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特此回复。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 电磁环境监测中需要注意什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4-02-11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