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02
我县文旅部门计划实施4个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旅游开发,因以上项目均不包含缆车、索道建设,我局最终判断以上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登记表。但是经现场查看,以上项目的选址选线可能涉及集中式乡镇水源地(1000人以上)二级保护区、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现在环评审批及项目环境管理中有以下问题不明,特向省厅咨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以上法律条款,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如能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之规定。 二、以上项目如涉及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时,建设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是否加入生态影响专题论述章节。 三、以上项目如涉及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否需要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如需编制,报谁审批。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表项目无需加入生态影响专题论述章节。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是否需要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请咨询农业农村部门。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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