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7-14
你好,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57号》》规定,《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和《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文件已经被废除,那么请问“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将会按照危险废弃物流程来处理吗,还是有最新的政策,不当做危险废弃物来处理呢?
您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1a)明确,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57号)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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