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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