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2-14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五章第三节中的“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提问:①请问如何定义“高VOCs含量”? ②对于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中溶剂型VOCs含量限值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是否还可以使用? ③若本条款是禁止所有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使用,那对于部分因行业特殊性无法使用水性涂料油墨的项目,如何落地广东省,如何办理环评?
您好。1、目前国家已出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的,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范畴。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2、企业生产和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应符合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3、确实无法替代的,可通过召开相关专家会论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并加强收集和治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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