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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汽车环保排放标准设定的回复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家用小型汽车环保排放相关问题的设定。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2013年在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信息公开,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北京要求立即执行国五标准,当时国家没正式出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国务院改为北京市提前实施国五标准,此新闻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和环保部及其多家门户网站都有记载;但当时购买车辆合格证是显示国四排放标准;但北京市2013年3月1日购买的车辆都需符合国五检测才能够上牌,现北京市环保局可以根据当年车型出具车辆符合国五排放检测证明,国家机动车环保网公众平台查询也显示第五阶段环保。请问,此阶段购买的汽车属于国五标准吗?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环境监测津贴发放问题
其它 综合业务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7〕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抚办发〔2019〕7号)精神之规定:“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基层县区均已挂牌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县级生态环境局局兼任执法局局长形成了局队合一的工作格局,基层行政人员也必须经常参与并深入环境污染现场执法,履行了环境污染保护职责,能否享受赣人社字〔2016〕117号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请予以答复为盼。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9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区域达标区判定方法的疑问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目前,新大气导则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人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在最近的武陵区公示的环评报告中,同一个行政区内及评价基准年,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下: 在武隆区人民政府公示网上(网络链接:http://wl.cq.gov.cn/zfxx/web_show_66056.shtml),浏览到几份环评报告。其中: 1、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坨田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中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中数据,判断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2、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隆白马山天尺坪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以《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数据以及“武隆区城市监测点(芙蓉中路)”一年的监测数据,根据HJ663、HJ664相关要求判定,得出结论是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特咨询贵局,上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那种是正确且符合导则要求的。以便指导我市后续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28

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我县文旅部门计划实施4个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为旅游开发,因以上项目均不包含缆车、索道建设,我局最终判断以上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登记表。但是经现场查看,以上项目的选址选线可能涉及集中式乡镇水源地(1000人以上)二级保护区、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现在环评审批及项目环境管理中有以下问题不明,特向省厅咨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以上法律条款,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否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如能从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之规定。 二、以上项目如涉及甘肃黄河三峡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时,建设单位在填报《登记表》时,是否加入生态影响专题论述章节。 三、以上项目如涉及黄河刘家峡兰州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否需要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如需编制,报谁审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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