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区域达标区判定方法的疑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28

环境 重庆市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目前,新大气导则已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人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在最近的武陵区公示的环评报告中,同一个行政区内及评价基准年,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如下: 在武隆区人民政府公示网上(网络链接:http://wl.cq.gov.cn/zfxx/web_show_66056.shtml),浏览到几份环评报告。其中: 1、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坨田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中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中数据,判断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2、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武隆白马山天尺坪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以《2017年重庆市环境质量公报》数据以及“武隆区城市监测点(芙蓉中路)”一年的监测数据,根据HJ663、HJ664相关要求判定,得出结论是武隆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特咨询贵局,上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那种是正确且符合导则要求的。以便指导我市后续环评报告编制工作。

回复

感谢您对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咨询问题,我局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断方法为:“6.2.1.1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6.4.1.2 根据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达标区。如项目评价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县级或以上,下同),需分别评价各行政区的达标情况,若存在不达标行政区,则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6.4.1.3 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可按照 HJ 663 中各评价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5.5 依据评价所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气象资料等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 3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1 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6.4.1.1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根据以上规定,若项目环评选定2017年作为评价基准年,则《2017年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可作为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达标区的依据。我市发布了《2017年重庆市环境状况公报》,公报中明确“武隆区、城口县、云阳县、酉阳县和彭水县等5个区县的六项大气污染物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率先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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