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云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云府〔2020〕1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广东省云浮市 实施日期:2020-01-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文件编号:长政发〔2020〕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7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湖南省长沙市 实施日期:2020-07-0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深府规〔2018〕5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02-16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广东省深圳市 实施日期:2018-02-16

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宿政规发〔2020〕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江苏省宿迁市 实施日期:2020-08-24

市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通告〔2018〕005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7
发布部门: 适用区域:江苏省南京市 实施日期: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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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请问是否可以使用生物质燃料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领导好!我是芜湖的一家小企业。支持政府的环保政策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目前实体经济生存艰难的背景下,使用天然气和燃油燃料企业的生产成本实在太高。根据芜湖市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二条、禁止燃用的燃料(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第三条、改燃期限(二)(二)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新、改建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力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请问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生物质燃料?其实原国家环保部在更早在像北京这样第III类最严格的管控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并且着重强调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是鼓励发展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1-15

规划存在冲突问题
其它 生态环境执法

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18年8月,南宁市人民政府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批复》(南府复〔2018〕186号)对《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进行了批复。 2021年8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 )。 经对照《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存在同一地块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遇到上述两个要求相冲突的情况,该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1-09-0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疑问的回复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第七条、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也是“设区的市级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规划环评条例》中也只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了规定,《条例》最后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自《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并未制定和出台具体办法。根据《宪法》第三十条,基本可以判定“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州”属于同一行政级别,是否意味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都不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十三条:“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县级根本没有权限设立专家库,即使明确要求县级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专家审查环节,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5-18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119条的咨询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焚烧秸秆处罚的构成要件究竟是“省级地方政府划定区域+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还是“省级地方政府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即人口集中地区是否是露天焚烧秸秆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之一? 2.我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77条划定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和119条规定的“人口集中地区”有哪些?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02-0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请问这个备案流程及内容是怎样的?向省生态环境厅的哪个部门备案?应该是由产生单位还是运输单位备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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