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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水源地取消后,企业能否通过环境影响验收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您好: 我是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现有一事咨询您: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境内曾有一条新团河为大丰区备用应急水源地,后经申请调整备用水源地迁址通榆河,原新团河备用水源地关闭。2018年省水利厅发文苏水资(2018)59号,同意核销新团河备用水源地,但部分企业在环境影响三同时验收时,有专家反映虽然备用应急水源地取消了,但因生态红线还没调整,因而企业还不能通过验收。企业现有顾虑,不能通过验收,环保执法检查面临20-100万的处罚风险,验收专家又不敢签字。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恳请领导研究,盼复为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2

关于供水提升改造工程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相关问题咨询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概况:永昌县城安全供水提升改造工程目前已取得可研及初设批复。该工程起点取水口位于头坝2号电站上游约 350m 处,电站引水明渠直线段左岸,终点接永昌县现有配水管网。工程管线全长21.5km,年引水量1095万m3。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口1处,取水管线1320m,采用DN800球墨铸铁,新建9.5万m3的调蓄水池2座,原水输水管网9980m,净水输水管网10200m,采用DN600球墨铸铁管;改造上巷子配水管网、西南热源厂配水管网、永昌四中及中庄子四、五社配水管网共计1053m,采用DN200的PE管;新砌阀门井53座、消火栓井13座。项目穿越水源地情况:(1)工程穿越永昌县东大河渠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情况:本工程有取水口、1.32km的取水管线、2座9.5万m3的调蓄水池、管理用房和0.5km的原水输水管线在永昌县东大河渠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2)工程穿越永昌县备用地下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情况:本工程有3.1km长的净水输水管线自东向西穿越永昌县备用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其中穿越一级保护区0.8km,穿越二级保护区2.3km。 根据上述情况说明,现有以下几点问题,希望贵局予以答复。问题:①调蓄水池管理用房是否可以理解为配套的供水设施,设置在永昌县东大河渠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允许?②工程穿越永昌县备用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净水输水管线是否需要采取避让,重新选线?③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相关要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本项目不属于文件所列跨区域工程,是否执行该文件相关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11

关于电力线路迁改是否需要编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咨询
综合业务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承接的110kV电力线路改迁工程中迁改后4个塔基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此线路迁改前原塔基本身就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且迁改后穿越长度较迁改前减少约294m。目前此项目已取得可研初设一体化设计的批复。原线路穿越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且已取得同意穿越的审批手续,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走向为南北走向,项目东、西两侧均为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了保证项目线路的原有服务功能,项目线路不可避免的穿越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不跨市州区域。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穿越审批制度: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为处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我省境内跨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和调水工程等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工程已开始建设、仅为变更或补充有关手续、不存在避绕线路、不涉及民生、不属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线性工程、以及不是跨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审批,有关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针对我单位编制的110kV电力线路改迁工程涉及水源地的情况是按照《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还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后申请审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26

政策咨询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19

关于地下水型准保护区内是否允许汽修行业存在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汝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级地下水型)保护区于2007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含有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今年,我市计划对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各类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但在排查中发现在准保护区内有大小不等的汽车维修厂(户)二百余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中“6.3.2”对准保护区整治要求为: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废弃物暂存没有明确的行业范围。 对此,准保护区内的汽修厂(户)产生的废机油、齿轮油等危废暂存场所,是否能认定为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因该行业涉及户数多且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稳定问题,如确需搬迁,众多的新厂选址也是一个问题。如果这些汽修厂(户)都能够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合理处置,准保护区内是否允许该行业继续存在?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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