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26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承接的110kV电力线路改迁工程中迁改后4个塔基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此线路迁改前原塔基本身就位于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且迁改后穿越长度较迁改前减少约294m。目前此项目已取得可研初设一体化设计的批复。原线路穿越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且已取得同意穿越的审批手续,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走向为南北走向,项目东、西两侧均为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了保证项目线路的原有服务功能,项目线路不可避免的穿越永靖县刘家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不跨市州区域。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穿越审批制度: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为处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我省境内跨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和调水工程等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工程已开始建设、仅为变更或补充有关手续、不存在避绕线路、不涉及民生、不属于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线性工程、以及不是跨市州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审批,有关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针对我单位编制的110kV电力线路改迁工程涉及水源地的情况是按照《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还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后申请审批?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确因自然因素和工程条件限制,无法绕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该项目已取得可研初设一体化设计的批复,不符合省政府通知的审批要求。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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