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水源地取消后,企业能否通过环境影响验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2

环境 江苏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您好: 我是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现有一事咨询您: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境内曾有一条新团河为大丰区备用应急水源地,后经申请调整备用水源地迁址通榆河,原新团河备用水源地关闭。2018年省水利厅发文苏水资(2018)59号,同意核销新团河备用水源地,但部分企业在环境影响三同时验收时,有专家反映虽然备用应急水源地取消了,但因生态红线还没调整,因而企业还不能通过验收。企业现有顾虑,不能通过验收,环保执法检查面临20-100万的处罚风险,验收专家又不敢签字。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恳请领导研究,盼复为感!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竣工环保验收是对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的验收。在你公司依法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已建项目完全落实了环评批复的要求,可以开展并完成自主验收。备用水源地取消后生态红线还没同步调整的问题,可以列入自主验收报告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载明,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知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影响验收结论。

关联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省水利厅关于核准金坛市长荡湖涑渎等水源地和核销盱眙县古桑等水源地的通知(苏水资[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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